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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三)
时间:2023-09-27 来源: 访问量:121
 

  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3.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4.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5.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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