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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

天水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22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天水市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天水市博物馆(英文名称为Tianshui Museum)。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伏羲路110号,网址:www.tssbwg.com.cn。
  第三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举办单位是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天水市博物馆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五条 天水市博物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力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举办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文物的发掘、征集、保管、保护和标本、文献、艺术品的研究工作;
  (二)负责伏羲庙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利用;
  (三)参与举办各类伏羲祭祀活动;
  (四)负责天水民俗博物馆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五)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六)负责伏羲文化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工作;
  (七)负责伏羲庙文化产业的开发利用;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天水市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督天水市博物馆的工作运行;
  (二)组建天水市博物馆理事会;
  (三)向天水市博物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推荐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天水市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天水市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天水市博物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天水市博物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天水市博物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天水市博物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天水市博物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并聘任,理事会向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天水市博物馆理事会成员18名,其来源和名额、产生方式为:

  天水市博物馆代表11名,其中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包括行政副职)为当然理事,有关职位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由馆务会议定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

  服务对象代表7名,主要从博物馆服务对象和与之业务关联紧密的社会人士中征选提出建议名单,馆务会议议定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

  理事会设秘书处,一般由博物馆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秘书长1人,由理事长指定,负责联络协调、会议记录、文件起草、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广泛地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弘扬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先进文化,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七)监督博物馆各项工作计划的执行;
  (八)协调与支持文博专业人才引进,保障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
  (九)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由天水市博物馆提出下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并报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或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由天水市博物馆以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或其他形式进行提交。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天水市博物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天水市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天水市博物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一)及时向天水市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积极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天水市博物馆事业发展;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天水市博物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干扰天水市博物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理事会应提出新的理事人选,按照理事报批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已到60岁退休年龄的理事(社会服务对象为70岁),自动退出理事会,由理事会提出增补人员,按程序报批;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天水市博物馆权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委派的理事任期内因工作变动需更换的,由天水市博物馆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由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名,理事会选举,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命。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天水市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天水市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天水市博物馆章程规定,致使天水市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由天水市博物馆监事会对参与决议的理事追究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天水市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馆长人选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和权限产生;党组织负责人由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副馆长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和权限产生。中层管理人员,由馆长提名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考察审批任命。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天水市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天水市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天水市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天水市博物馆行政、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天水市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主要负责对理事会、博物馆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4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3名,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委任,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职责:

  制订、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定期对天水市博物馆的职责履行情况、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财务收支、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将其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和财政预算以及负责人任用、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一)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监事职责,实行权责清单管理;

  (二)建立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制度,将天水市博物馆的年度报告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在网络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行使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职工


  第四十条  天水市博物馆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天水市博物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天水市博物馆依法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天水市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文物、非遗展品的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四条 天水市博物馆所有藏品、文物建筑均为永久性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天水市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备的文物、非遗展品的保护管理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保护等级、单独设置文物保护管理档案,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天水市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文物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部室主任、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文物保护管理账目及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天水市博物馆举办的各项陈列展览,开展的各项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天水市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九条 天水市博物馆终止后,文物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天水市博物馆的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天水市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十三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天水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天水市博物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天水市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天水市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天水市博物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文化服务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天水市博物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水市博物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天水市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水市博物馆理事会、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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