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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3-06-20 来源: 访问量:386
 

天水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水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本馆学术研究、交流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成立天水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本馆学术工作,是本馆学术工作的组织、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术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组织评审本馆科研课题及相关事宜。

  第六条  组织本馆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等。

  第七条  组织编辑出版本馆学术研究著作。

  第八条  组织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对馆内年度科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组织调查研究,为开展各项工作、提升工作水平提供学术支撑。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理想信念坚定、思想品德高尚、遵守学术规范、有一定学术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务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17人组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顾问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馆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副馆长兼任;学术秘书1名,由学术研究部主任兼任。为方便日常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藏品管理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学术研究与文化交流专业委员会、陈列展览与公众服务专业委员会、博物馆管理与人才专业委员会等4个专业委员会。专委会委员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某方面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选办法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学术秘书建议名单由馆务会提名,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外聘专家委员人数比例可逐年提高。


第五章  委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十七条  义务

  (一)认真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坚持依照法规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和重要学术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学术秘书年初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做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不遵守章程、不履行工作职责、在业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等,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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